蒙頭的風俗與自由: 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至十六節

文/ 劉秀嫻

本段論及婦人在敬拜聚會中禱告及講道應否蒙頭的經文,是保羅回答哥林多會眾所提出關於敬拜與肢體生活的問題(十一2至十四40)之一。雖然它是在此大題目最先討論的一項,但也是從上文(八1至十一1)到下文的轉接點。上文是關乎信徒的自由與良心,其總意是說,雖然信徒有自由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但他們必須注意不叫這自由成為別人的絆腳石,正如保羅最後總結說:「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十32-33)。

由於哥林多會眾中有猶太人與希利尼人,而他們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蒙頭風俗習慣,故此必須先了解這些風俗習慣才能假設他們發生衝突的各種可能原因;然後藉著解經去明白保羅的信息。根據湯馬信(Thompson)從第一世紀希羅肖像的考究,男人在一般情況下不蒙頭;但在領導宗教儀式時則會披上一塊頭布,從頭頂垂下至兩肩;他們頭上通常鬈髮蓋在額上,兩旁短至耳朵上部(Thompson,101-104)。

一般希羅婦女留長頭髮,在中間分界,束成髻子在頭後面(Thompson,106)。只有在喪禮、婚禮及宗教儀式中,女人才會在公眾場所披散頭髮(但不必蒙頭)(Thompson,112)。蒙頭的風俗只有在某些特殊宗教場合中出現(羅馬則有男女均蒙頭的宗教儀式);但因一般希羅女人的肖像都是不蒙頭的,所以可以推斷不蒙頭並非一種羞辱(Thompson,112)。況且,新娘子既在婚禮中披散頭髮的話,長髮必然是她的榮耀。

女人蒙頭似乎是猶太人的習俗。根據費門(Freeman)對聖經風俗習慣的研究,他對利百加初遇以撒拿帕子蒙臉(創廿四65)作以下的解釋:「新娘子在新郎面前蒙臉是一古代習俗,表示前者的謙虛與順服」(32)。到了第一世紀,一位深受希臘文化影響之猶太學者仍然認為「蒙頭--謙虛的象徵--是所有無瑕疵女人的習慣…」(Philo,599)。湯馬信(Thompson)又發現在小亞細亞東南部,敘利亞及亞拉伯的女人都有蒙頭的習慣(113)。在大數,保羅的家鄉,女人的臉及身體有更完全的遮蔽,且得初期教父Dio Chrysostom(主後一百年)的稱讚(Thompson, 113)。可見這習俗在保羅時代仍很普遍。甚至在保羅之後,出自巴勒斯坦及巴比倫的猶太拉比的著作均表示猶太婦女就是在自己家中也當蒙頭(Thompson, 113)。

難怪按猶太傳統女子不蒙頭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R&C Kroeger,“Identity”,12)。考古學家也找到在主後二世紀地中海東岸有女人蒙頭的證據:在一個敘利亞城市“Palmyra”發現一幅宗教壁畫上蒙頭的女人與在公元一百六十五年後修飾過的猶太人會堂“Dura-Europos”牆上所畫的蒙頭女人非常相似(Thompson,113)。

由於猶太人和希利尼人有相反的蒙頭習俗,在哥林多教會的人必然是為此起了爭執。到底是誰在攻擊誰?保羅在為誰辯護?是猶太人要求希利尼女子蒙頭而保羅為猶太人辯護?是猶太人要求希利尼女子蒙頭而保羅為希利尼女子辯護?是希利尼人禁止猶太女子蒙頭而保羅為希利尼人辯護?是希利尼人禁止猶太女子蒙頭而保羅為猶太女子辯護?這是本文要澄清的問題。

第二、三節

「我稱讚你們,因你們凡事記念我,又堅守我所傳給你們的。」

「(但)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或丈夫)是女人(或妻子)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保羅如何得知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多半是希利尼人)記念他及堅守他所傳的?大概由於他們在信上曾這樣告訴他(Fee,Corinthians,491)。「傳」,即傳統,是猶太教用來描述以口傳遞宗教教育的術語。

第三節原文以「但」字開始,然後「我願意你們知道」,似乎暗示哥林多信徒雖然堅守以前保羅曾傳給他們的教導,但還有一些他們從前未明白,需要現在向他們解釋的事情,而這些事情很可能也是一些傳統的教導。在未討論正題之前,保羅首先列出三對平行關係以擬定下文正題關乎女人蒙頭的動機或原因。由於傳統教會認為「頭」字含有「權柄」的意味,這些關係經常被視為權柄的排列次序。這可能是基於「頭」字的希伯來文同義詞rosh在舊約大多數指「掌權者」(ruler)之故。

但近代學者們觀察到七十士的希臘文譯本分別用兩個希臘文詞字來繙譯這個rosh字:當經文指身體的頭部或領先的話就繙成kelphale(即「頭」--head);當其含意是指領袖或統治者時就繙成archon(即「掌權者」--ruler)(Briston,37)。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頭」rosh字在舊約一百八十多次含有「權柄」意味的經文中,只有極少數是繙成kephale「頭」的(學者們對經文的含義有不同的見解,故算來的次數不一:從完全沒有至十多次)。但近代聖經學者不肯就此罷休,卻要按此希臘原文kephale「頭」字在逐一經內及經外文獻出現過的上下文中嘗試鑑定其含意及如何應用在本文中。

支持傳統立場的學者古旦(Grudem),研究此字在七十士譯本、新約聖經及同期希臘文獻出現過的二千三百三十六次中,發現有四十九次是指有權柄的人(Survey,51)。抱同一立場的費士麥爾(Fitzmyer)肯定其中至少有十二次有「權柄」的含義,故此認為「頭」在本文是指「優越」或「權柄」(Fitzmyer,“Another”,509及“Kephale”,54-56)。古旦的研究與分析引起很多學者的反證:他們認為以kephale「頭」字來象徵「權柄」,在希臘文獻中實為罕見(Berkeley & Alvera,104; Keener,32);培恩甚至指出這象徵用法是數位他請教過的希臘語文學者所否定的(Payne,“Response”,118)。

蘇文(Cervin)曾逐一查考及分析古旦認為有「權柄」意味的四十九個kephale例子後只承認四個較為有理,但因是出自翻譯文字而對其準確性仍有保留;而他自己對此詞意分析的結論是「優秀」、「傑出」、「卓越」…等(Cervin,19)。可惜他沒有解釋此詞意與本段經文有何關係!其實與上下文脫節也是以「頭」代表「權柄」的一個重要弱點:在整段上下文中,並沒有將「頭」與「權柄」搭上關係的經文。唯一提及權柄的是第十節,但那是指女人自己的權柄,而她卻不是「頭」!況且,正如培日門指出,假若女人以蒙頭表示順服丈夫為頭的權柄,那麼男人不蒙頭豈不表示他不用順服基督為頭的權柄嗎(Perriman,“Head”,620)?

另外一些學者根據經外希臘文獻及保羅書信(西二19及弗四15)引證「頭」字在本段經文可指「源頭」(source)--即生命之源(Kroeger,“Head”in Equal, ed. Hull,267-283; Berkely & Alvera, ed Mickelsen,105-110; Payne,“Response,
124-132; Fee,Corinthians,501-505)。其含意是說基督是各人生命的源頭,因萬有是本於他(西一16),或指基督是每個基督徒新生命的源頭(西一18);創造時,夏娃既從亞當而出,故男人是女人生命的源頭(林前十一8、9);而基督道成肉身是出自神(約一14,八42),所以神就是基督肉身生命之源頭(Payne,“Response”,126; Fee,Corinthians,503-505)。

此立場有三個主要弱點:

其一,既然生命本於基督,為何他只是各(男)人的頭而不也是女人的頭?提出此問題的費先生(Fee)同時也解釋說保羅提出三對平行關係的用意只是作比喻,並非奠定神學上的條文(Fee, Corinthians,504)。他這解釋看來也符合保羅在本文的作風:正如下文(七節)聲稱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他的含意不可能說女人就不是。

其二,培日門指出七十士譯本完全沒有用「頭」來象徵「源頭」的例子。但如果經外文獻及保羅書信均有此用法的話,在舊約翻譯本中找不到例子大概也不足以為有力的反證。

其三,雖然比較以「頭」象徵「權柄」來得密切,因為下文的確有提及女人出自男人,萬有出自神(八及十二節),但從經文結構看,實在不見得保羅是以此(八及十二節)解釋第三節「頭」的含意;他似乎只在解釋女人何以是男人的榮耀而已(第八節解釋第七節下)!

最近聖經學者培日門(Perriman)在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刊登了一份頗有突破性的文獻:“The Head of a Woman: The meaning of κεφαλη in 1 Cor.11:3”。雖然他有些論點仍有可爭辯的餘地,但大體而言,他的立場似乎最能將「頭」字在經外希臘文獻及七十士譯本之普遍用法,與保羅在本段經文上下文的用意連貫起來。他的研究結論大致如下(Perriman,“Head”,602-622):

一、「頭」kephale字在希臘文獻的詞意可包括「頂端」、「首先」、及地位上的「顯著」或「優越」,其中以後者最普遍。他否定了以「頭」象徵「權柄」或「源頭」的例子及論點。

二、此詞字在七十士譯本常用的是舉隅法:以「頭」代表全身或整體:透過它,人接受祝福(創四十九26),毀謗(尼四4),喜樂(賽卅五10),羞辱(耶十四3)等。

三、「頭」字在本文的用法與「蒙頭」有直接關係:女人不蒙頭並非越丈夫之權而是有損他的榮耀。男人是女人的「頭」就是她的「代表」(七十士用法),因他是二者中地位較「顯著」或「優越」(希臘文獻「頭」的詞意)的成員;但同時,後者的衣妝行動舉止(是否合乎體統)也直接影響前者的榮耀與羞辱。換句話說,「男人是女人的頭」與「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是相對且可以交換的聲明。所以保羅在整段經文所關注的是集體聚會中男女外表妝飾的實際問題而非一些「權柄」或「源頭」等抽象觀念了!

所以,當保羅在本節列出三對以「頭」作比喻的平行關係時,其重點不在乎給「頭」下什麼神學定義,而在乎解釋女人蒙頭的動機:那就是要榮耀丈夫作「頭」的地位,就如各人當榮耀基督作「頭」的地位,道成肉身的基督也在凡事上榮耀父神為「頭」的地位。看來以上兩項關係是用來給男女關係作借鏡而已。如果是重要的神學觀念,保羅必不致不交代何以「神是基督的頭」或「基督是各(男)人的頭」,也不會只在本段經文而不在其他書信重覆解釋此聲明。他既在下文只繼續談論男女關係,可想而知「男人是女人的頭」才是他的焦點!

第四節

「凡男人禱告或講道,若是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

根據舊約猶太習俗的研究,男人蒙頭--將外袍摺起蓋在頭上--是悲痛苦惱的表現(Freeman,145)。耶利米書十四章四節以蒙頭表示羞辱:「耕地的也蒙羞抱頭…」(原文是「抱羞蒙頭」)。由於當時的希臘或羅馬風俗習慣是要求男人在主持宗教儀式時蒙頭,所以男人蒙頭並不是羞恥的事。以此推論,保羅是從猶太人的角度看男人蒙頭的風俗。本節第二個「頭」是象徵性用語,指基督。當男人禱告或講道時,他的目標是榮耀基督,但他若蒙頭就會剛巧與其目標相反--羞辱基督了。

第五、六節

「凡女人禱告或講道,若不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因為這就如剃了頭髮一樣。」

「女人若不蒙著頭,就該剪了頭髮,女人若以剪髮、剃 頭為羞愧,就該蒙著頭。」

雖然在文字上是「凡女人」或「每一個女人」,但實際上是指已婚婦人(Corrington,225),因為猶太風俗要求已婚婦女蒙頭作「謙虛」的象徵(Philo,599)或表示「貞潔」(Keener,27)。舊約時代猶太人若疑妻行淫,將妻送到祭司面前試驗時,就要使她蓬頭散髮,以示不貞(民五18)。

第五節的第二個「頭」字是象徵性用語,指她的丈夫。由於希羅風俗女子不用蒙頭,保羅在此仍然是從猶太人的角度來看婦女不蒙頭的結果:就是帶來丈夫的羞辱。跟著對剃頭的嚴勵抨擊也是符合敘利亞的風俗(Thompson,113)。其實女人剃頭也是希羅文化所不能接受的:根據派德傑(Padgett)的研究,女人「短髮或剃頭在當時哥林多社會上是一種恥辱」(“Coiffure”,70)。

第六節的「就該」雖是命令式,但因文法上是有條件的詞句(conditional clauses),所以仍屬描述性(descriptive)而非命題性 (prescriptive):意思是說,如果不蒙頭,不如剪髮;如果以剪髮為羞愧,不如蒙頭。但這一節經文有一個清楚的含意,就是反對混淆兩性之別,因為女人不蒙頭或短髮都是表示不尊重社會習俗對男女分辨的標記(Keener,35)。

第七節

「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

保羅開始解釋為何男人不該蒙頭:那是因為他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人是神的形像乃創世記一章廿六節的信息,意思是人是神可見的肖像與代表。神的榮耀是指神以尊貴為人的冠冕使他管理萬有(詩八5-6)。換言之,神按自己形像造人,就是將自己的榮耀放在他裏面。

但為何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就不該蒙頭呢?有些解經家認為在崇拜聚會中理當彰顯神的榮耀,故此男人不該蒙頭把這榮耀遮蓋了(Perriman,620)。這樣的解釋在直覺上似乎有理,但如此類推,下半節「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的自然含意就是:既然在崇拜聚會中理當彰顯神的榮耀,女人蒙頭就遮蓋男人的榮耀了(Perriman,620);然而保羅的結論卻是「女人…應當在頭上有權柄」(看第十節的解釋)。

所以,既然保羅沒有澄清神的形像和榮耀與蒙頭有何關係,可能最直接的含意就是呼應第四節之傳統觀念:男人蒙頭表示羞辱,所以不該蒙頭以致抵觸了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並不表示女人不是神的形像與榮耀,因為創世記一章廿七節顯然包括男女。本節的含意是女人除了與男人同是神的形像與榮耀外,她還是男人的榮耀;因此她就該(或有權利與自由)蒙頭以免羞辱自己的丈夫而導致間接抵觸了身為神的形像和榮耀。

第八、九節

「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

「並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

女人如何是男人的榮耀呢?就是她出自男人,又為男人而造。這兩個事實可從積極或消極方面來分析。消極的分析自然認為女人的榮耀是出自男人、又是附屬的(Lowery,158);所以她的榮耀可算是次等的。正如近代聖經學者何爾利(Hurley)說:「女人擁有神形像的一切質素,只是缺乏了權柄」(173)。

但這立場至少有兩個不能成立的原因:

  • 第一,違反了創世記一章廿七節的宣告,因為既同按神形像被造,其榮耀就沒有程度上的差別;
  • 第二,與下文的結論不乎合,因為這兩節經文若低估女人的價值的話,下一節就不會肯定女人的權柄了。但下文的含意是說「正因她是男人的榮耀,故此當有權利管制自己的頭」(Fee,Corinthans,518)。所以這兩節經文必須從積極方面來分析。

從創世記第二章看,當男人被造後神說:「那人獨居不好」(二18),所以神造女人去成全祂的計劃(R&C Kroeger,“Idenity”,14)。榮耀褒揚人的價值、本質、或名譽;希臘人珍惜榮耀在一切之上(R&C Kroeger,“Idenity”,14)。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因為她從男人而出,為男人而造。解經家費先生(Fee)說:「但女人並不因此從屬男人,而是男人必然的佳偶。她的存在褒揚他的價值…使他完全…」(Fee,Corinthians,517-8)。

派德傑(Padgett,“Coiffure”,81)又解釋說:「人類--神創造萬物的高峰--乃神的形像與榮耀;女人--神創造人類的高峰--乃男人的榮耀。」如此看來,這兩節經文並沒有貶低女人,反之,卻稱讚她為男人的援助與榮耀(Padgett,81)。從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二章廿節:「…你們就是我們的榮耀,我們的喜樂」的語氣,也印證了「榮耀」乃「引以為榮」的意思。故此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就是後者引前者為榮或以她為可誇的意思。

第十節

「因此,女人為天使的緣故,應當在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

「因此」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連接上文--因她是男人的榮耀;另一方面連接下文--為天使的緣故(Fee,Corinthians,518)。本節的重點是說女人應當在頭上有權柄。原文並沒有「服」及「的記號」。中文繙譯可能在上文採用了消極的分析而推論女人不可能有權柄,故此加了這些字。

但正如聖經學者費先生(Fee)說:「權柄從來沒有被動式或用來描述外來權柄的聖經例子」(Fee,Corinthians,519),所以加上「服」字以致經文與原意相反實在是大大的錯誤。加上「記號」的前設是女人當蒙頭作為服權柄的記號。但如果保羅有此意的話,他大可以在此明明的說「女人當蒙頭表示順服」,而不必那麼含糊要她們有「服權柄的記號」。

根據解經家豪奧(Hall)的研究,「權柄」在新約的意思是「有權利去控制或做事情」(40)。單在哥林多前書,此名詞出現了十次(七37,八9,九4、5、6、12、18,十一10,及十五24)。除了七章卅七節「作主」有控制的意味及十五章廿四節「掌權的」有權力的意味外,其他出現較接近本文的七次都是關乎作為基督徒的自由與權利。故此,除非這是例外,保羅在本節是要肯定女人妝飾自己頭(蒙頭或不蒙頭)的自由與權利(Hall,40;Fee,Corinthians,520;Padgett,“Criffure”,72; Shoemaker,61)。

由於本節的聲明似乎與上文論調相反(十一5、6):上文堅持女人要蒙頭,本節卻肯定女人的自由;看來按邏輯,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保羅在此所肯定就是女人蒙頭的自由與權利(Fee,Corinthians,521; Hall,40)。假若這結論是對的話,那麼保羅在整段經文所辯護的就是猶太女子,而批評她們蒙頭的就是希利尼信徒了!

至於「為天使的緣故」是什麼意思呢?天使是指誰?何以為他們的緣故呢?有些解經家認為古代猶太人相信「天使」有維持神創造次序的職責,故此也維持敬拜的規矩(Hall,39)。也有解經家認為天使是教會的旁觀者(提前五21);如果神的次序--神、基督、男人、女人--顛倒的話,就會觸犯他們了(Lowery,158)。但以上這兩種立場都是沒有聖經憑據的猜測而已。另外一些解經家建議保羅是指人,因為「天使」的希臘原文angelos也可繙成「使者」,就如替他送信到羅馬教會的女執事非比(羅十六1)(Padgett,81)。為了避免哥林多女人將自己的風俗習慣強硬要外來的女使者依從,保羅必須肯定女人有自由與權利去決定如何妝飾自己的頭(Padgett,“Coiffure”,82)。

其實,新約聖經有不少以人作使者的例子(太十一10;路九52;雅二25),且也符合上下文之意思(Murphy-O’Connor,271)。這建議唯一的困難是保羅沒有用過此詞字作「使者」,卻在最接近本文的六章三節用過作「天使」:「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若將這原則應用在本節經文上,保羅也許在說:「如果基督徒,不論男女,有一天要審判天使的話,難道哥林多的女人沒有權利或智慧判斷自己蒙頭不蒙頭嗎?」

第十一、十二節

「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

「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有都是出乎神。」

「然而」plen在保羅書信出現過(弗五33;腓一18,三16,四14及本節)的經文中都引進一個重要的聲明去指出經文的重點;所以蘇枚克(Shoemaker)把它譯成「重點是…」(“the point is”)(Shoemaker,61-2)。

另一解經家派德傑(Padgett)同意前者的看法,只是認為它往往是用來作結論(72)。費先生(Fee)注意到第十一節的次序:先女後男,似乎目的是修飾上文,以免女人過於自負;又認為因為這樣的次序,上文的「權柄」幾乎不可能指男人控制女人的權柄,因為在那樣的情況下,本節的次序應該是先聲明「男也不是無女…」(Corinthians,522-3)。

所以藉第十一節所帶出的重點,保羅肯定了男女在主內彼此的依靠。第十二節再度強調這關係:正如女人的開始在乎男人,男人的出生也在乎女人,並且二人都源出於神。那基於創造的優先而堅持男人比女人優秀的傳統論調在此不能不承認藉著生產,女人(除了第一對男女)比男人優先也同樣是神創造的計劃(Murphy-O’Connor,273)。這兩節經文的用意似乎在平衡上文(四至九節)的論點,以免被人誤會保羅貶低女人的價值(Fee,Corinthians,523)。

第十三、十四節

「你們自己審察,女人禱告神不蒙著頭,是合宜的麼?」

 「你們的本性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麼?」

在讀完上文的論點後,保羅要求他們自我省察。在整段經文中「審察」是唯一第二人身的命令,而「你們自己」是男性的強調詞;澄清保羅針對的是男人或混合男女人。從前傳統解經家假設保羅在針對女人反叛、反傳統文化的行動。如果這假設是事實的話,保羅就會用女性的「妳們自己」了!前文(第六節)所用的命令詞是女性的第三身「她該剪了頭髮」及「她該蒙著頭」,證明他教訓的直接對象並非女人。既然在上文他一直在聲明猶太傳統立場;在此他就請那些反對猶太女人蒙頭的希利尼人根據他前文的論證去省察自己對猶太傳統是否了解及敏感。何以見得「你們」是指希利尼人呢?下文(十四,十五節)就有交代了。

根據希利尼人的觀念,「本性」或「天然」phusis(即 nature)是「文化的起源與保證」(Gill,257)。保羅在此反常地訴諸「本性」--希利尼人的哲學思想--去推理(Fee,Corinthians,526-527),可見十三及十四節的「你們」都是指希利尼人;因為如果針對猶太人的話,就會訴諸傳統或律法了!況且,從希羅肖像的考究,男人的確是短髮而女人是長髮的(Thompson,101-106)。

第十五節

「但女人有長頭髮,乃是她的榮耀,因為這頭髮是給她作蓋頭的。」

在第十五節經文中有兩個詞字是可以扭轉上文論點而產生相反結論的:那就是「作」anti--「取代」的意思(instead of) (BAGD;Fee,Corinthians, 496; Shoemaker,62),及「蓋頭」peribolaion--「蓋巾」(external covering)(Fee, Corinthians,570)的意思。有一位解經家解釋「蓋頭」為「纏髮」(wrapper),因此認為女人的頭髮是給她包纏作髻的,所以在公眾埸所披散長髮是不合宜的,那就是保羅之所謂「不蒙頭」了(十六節)(Murphy-O’Connor,489)。很明顯他以「作」字解釋為「作用」而非「取代」,但根據派德傑(Padgett)的研究,此字在新約聖經從未解為「作用」的(82-83)。

以「作」解釋為「取代」而「蓋頭」為典型的希臘女人髮型--纏髮(wrapped up and held in place), 派德傑認為保羅的意思是女人披散長髮是很自然的,所以不該強硬所有女人仿效希臘髮型(Padgett,“Coiffure”,70-83)。由於「蓋頭」在字面上的確有「投繞著的東西」(something thrown around)的意思,正如辭典(Vine)的定義,三位解經家派德傑(Padgett),湯馬信(Thompson)及慕爾飛(Murphy-O’Connor)也許有充份理由假設保羅反對強迫女人仿效希臘髮型,但從保羅整個論證來看,他不可能在剛剛肯定女人有自由與權利去處置自己的頭(第十節)之後又指定女人披散長髮而不必纏髮的。此外,按照湯馬信的研究,如果第十五節的「長頭髮」是沒有分辨梳上或披下(112)的話,那麼保羅一方面肯定長髮為女人的榮耀,另一方面又要指明梳上而非披下;這樣的論證是不合邏輯的。

以最普遍的用語--「蓋頭巾」來解釋「蓋頭」,費先生(Fee)認為保羅的論證既以女人天然的長髮作蓋頭巾,那就是她們禱告及講道時必須蒙頭的印證(Fee,Corinthians,529)。看來他誤解了「取代」在本節的含意--那就是說,她們既有長髮取代蓋頭巾,就不必蒙頭了(Padgett,“Anti”)。此外,他的結論--保羅雖然肯定女人有自由處置自己的頭,但最好還是蒙頭--似乎沒有考慮保羅一貫的作風:他既不要求外邦男信徒行割禮,難道卻要求外邦女信徒仿效猶太女人蒙頭的風俗習慣嗎?

也許保羅以猶太人榮耀與羞辱之傳統觀念肯定了猶太婦女蒙頭之習俗後也同樣地以希利尼人榮耀與羞辱之傳統觀念去肯定她們長髮之習俗(Gill,257)。希利尼女人既以天然的長髮取代蓋頭巾的話,那麼她們天然長髮的作用就相等於猶太女人蒙頭了。所以正如希利尼女人有自由與權利以長髮妝飾其頭(梳上或披下),猶太女人亦該有自由與權利蒙頭吧!兩種頭的妝飾都是基於其不同的風俗習慣,並且也符合保羅在第十節所堅持女人有妝飾自己頭的自由與權利。

正如聖經學者布爾斯(Bruce)所了解保羅的作風:「任何促進在基督裏自由的解經與應用總比剝削自由的來得較準確」(Bruce,“Enigma”,33)。同時,以上的解釋也符合保羅另一個重要的信徒行為原則–就是不讓自己的自由成為別人的絆腳石(林前八9)。哥林多教會的希利尼人既然佔大半數,他們較有可能堅持甚至施壓力要求對方仿效自己的習俗,以致造成猶太女子良心的絆腳石。所以保羅覺得有需要為自己的同胞辯護他們蒙頭的傳統基礎及對男女榮耀與羞辱的風俗習慣,好叫雙方都得著釋放、按照良心行事而不叫別人跌倒;這也是他在上文(林前十23至十一1)所談論的重點。

第十六節

「若有人想要辯駁,我們卻沒有這樣的規矩,神的眾教會也是沒有的。」

似乎保羅預料希利尼人仍然不服,要與他辯駁。所以他以自己及眾教會的習慣作總結:那就是他自己及眾教會都沒有勉強女人如何妝飾自己頭的規矩,只要尊重男女有別的風俗習慣,不羞辱神的教會及自己的丈夫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