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道、行道與教導: 「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他轄管男人, 只要沉靜」 提摩太前書二章11-15節

文/ 劉秀嫻

第十二節

「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他轄管男人,只要沉靜」
原文次序:但教導我不許女人,或轄管男人,只要沉靜。

這節的主要動詞「許」epitrepo字是現在時式、主動語態、直陳語氣(而非命令語氣)。雖然解經家慕先生(Moo)認為現在時式在此有格言式永久性的意味(Moo,65),但培暗(Payne,171)卻反辯說:「保羅大可以用將來時態,例如『我永不許…』就如彼得說『我卻永不跌倒』(太廿六33);或用過去時式假設語氣『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十三5)。若採用以上兩類原文文法都會成為持續性的禁戒,但保羅顯然沒有意思叫提前二章十二節成為永久持續性的禁戒…」

除文法外這詞字本身的意義或用法可從耶穌對摩西律法的解釋領會出來。「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可十4),但耶穌卻澄清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5-9)。可見這個「許」字就是出現在摩西律法中,也可以是特殊性而不是永久性的。

此外,這詞字還有其他明顯現在進行性用途的例子,如「…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親」(太八21);「耶穌准了他們。污鬼就出來…」(可五13);「…主若許我,我就指望和你們同住幾時」(林前十六7)。所以,不論從文法或從字意去研究,保羅不允許女人教導並沒有永久性的意味。

這節以「但」字開始的經文,強調本節與上節成對比:上節是積極的命令,本節是消極的禁戒。傳統解經家慕先生認為「或」字將此禁戒分成兩類:

  • 第一是「教導」(中文聖經譯成「講道」,但按原文應譯成「教導」)
  • 第二是「轄管男人」(Moo,68)

但根據許根柏格在其專文註釋的報導(Hugenberger,344),培暗(Payne)在福音派神學學會一九八六年年會(1986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Annual Meeting)發表一篇研究「或」oude字的專文時解釋說:「此連接詞在保羅書信出現過卅四次中,從沒有連接兩件不同的事;反之,每次都是將兩項關係密切的事情或觀念連在一起,以致下文可以是前文的附帶解釋」(Hugenberger,358)。

這樣看來,保羅所禁止的教導,就是含有「轄管男人」意味或態度的教導了!然而怎樣的教導才算是含有「轄管男人」意味的教導呢?

首先,要了解「教導」didasko一詞在教牧書信中的意義。

「教導」與其同字根的「教師」didaskalos(teacher)、「教訓」didaskalia(teaching)及「道理」didache(doctrine)在保羅書信中出現了四十八次,其中廿五次出現於教牧書信(提摩太前後書及提多書)中。尤其是「教訓」一詞,保羅書信十九次中就有十五次出現在教牧書信內;可見保羅在這些教牧書信中對教導純正信仰是多麼的關注。

教訓的內容一般指使徒們所傳講關乎耶穌基督言行的道理(提前六3)。教會被描述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15),而使徒和先知在聖靈默示下傳真道,故此教會就是建造在他們的根基上(弗二20)。但當聖靈的默示逐漸完成,保存純正真道就越來越重要了。

因此,除使徒外,只有其指定之牧者如提摩太(提前四11,13,…),提多(多二7),監督(提前三2),及一些長老(提前五17)被委任教導的事奉(Saucy,88-89)。他們的教導包括了責備、警戒、勸勉(提後四2)(Sancy,90);又因防止偽教師傳播異端,還要把爭辯的人駁倒(多一9-11);所以在教牧書信中的教導是特別帶有權柄的(提前五20;多二15)(Saucy,90)。

然而,除了以上純正的教導外,還有相反的一面,那就是教導異端或異教的道理(提前一3),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而其施教者也被稱為「教師」,中文譯成「教法師」(提前一7)或師傅(提後四3),都是保羅吩咐要抗拒或防避的。

既然在教會中施教只限於某些重要領袖,且又是帶有權柄的,而當時教會中對真理未懂,容易受異端邪說影響的婦女們,學道已來不及了,又怎能教導呢?何況當時在希羅文化或猶太傳統下,女人根本沒有教導的權利(Wilshire,51),加上經文中也毫無女人搶著要施教的蛛絲馬跡,保羅又何需語氣沉重地禁止女人施教?看來他所禁止的並非教會真理的教導而只限於含有「轄管男人」意味的教導了。

但「轄管男人」又是什麼意思呢?

「轄管」的原文authentein在新約聖經只出現過一次。寇各爾夫婦認為是「源出」(originate)或「創始」的意思;他們將此詞字翻譯成「宣稱己為創始者」(“to proclaim herself author”),其含意是以弗所的女人認為男人出自女人,所以保羅禁止這種觀念(Kroeger,Suffer,103)。

但韋涉(Wilshire)在一九九零年用電腦追索(TLG Computer Search,1990)此詞字及其同語系(cognates)在主前後二世紀曾出現過的文獻,發現其內容絕大多數是指「任意強暴」(self-willed violence),「罪行」(criminal act),「謀殺」(murder),或作此行為的人;而絕少數如哈惠斯(Harris)所指的「弄權」(use power)或「支配」(to be dominant)(342)。也完全沒有寇氏夫婦所指「宣稱己為創始者」的意思(54)。

至於一般傳統解經家所辯證為「權柄」(authority)的立場(Barnett,232;Hoch, 248;Moo,67;House”Part III”,315等),據韋涉的研究,是源於主後二、三世紀,此詞字隨著語言學發展成為「施權柄」(exercising power or authority)的意思;因而自教父愛任紐(Irenaeus)後,造成了越來越局限婦女在教會事奉的悲劇(50)。

到了十六世紀,伊拉斯墨(Erasmus)及伯撒(Beza)的拉丁文聖經譯本將其翻成「權柄」(authority)就直接影響了近代英文聖經的翻譯(Geneva Bible及Authorized Version均譯為authority)以及天主教與基督教的傳統解經立場(45)。

但這翻譯是大有問題的,因為保羅常用另一原文詞字exousia表達「權柄」有二十八次之多,假若他不許女人向男人施權柄的話,他大可以用此常見的exousia(權柄),何必要選用這個新約聖經絕無僅有的詞字authentein(中文譯作「轄管」)呢?可見他想要表達的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一些傳統學者所支持的立場:「不能容許女人教導,因為那就是讓她向男人施權柄了」(House,“Part III”315; Barnett,232; Moo,68)實在是很難成立的。

基於韋涉的研究來由原始資料(primary source),他對「轄管」(authentein)一詞有獨到的見解。他認為「轄管」可譯成「煽動暴行」(instigating violence);而保羅在此節經文的用法可能是修辭上的「加強文意」(literary hyperbole)--以誇大語法去強調不許女人教導;或是直接針對當時在以弗所教會發生的某事件以表示其嚴重性(48)。他認為這翻譯正好與上文要求婦女「沉靜」成對比;而「沉靜」與「煽動暴行」比之「沉靜」與「權柄」是更合宜的對比;此外,保羅在本段經文結束時(二15)所要求的「自守」(self-restraint)與本節的「煽動暴行」也有密切的關係(48)。

按他的推測,當時的處境大概是婦女們在偽教師的慫恿下,學道時大膽發言,或對他們的教導提出抗議(49);而保羅在此所提出的禁戒,無非是要防止婦女在學道時與男士們詞鋒相對,捲入公開爭辯的漩渦中(52)。

然而韋涉的分析,似乎未能與上下文連貫起來。正如培日門指出:「煽動暴行」與上文的「教導」有何關係?與下文所論及夏娃的情況又有何相干?(Perriman,136)

況且他的處境分析也有點兒混亂:按他的假設,施教的人就是那些偽教師了。那麼何以保羅在上文還奉勸婦女們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呢?如果「暴行」就是「劇烈的爭辯」的話,何以在整卷提摩太前後書也找不到女人參與劇烈爭辯的蛛絲馬跡?

根據韋涉(Wilshire)所引出的廿四份文獻例子:十一份出自公元第一世紀及之前一二世紀;十三份出自第二世紀;「轄管」及其同語系詞字(Cognates)在前者最普遍的名詞就是指「罪犯」或「行惡者」(perpetrator of a crime),主要指殺人犯,有一份指明是「暴行的支柱」(supporters of violence)。在十一份文獻中只有兩份與權柄有關:其一是「成為有權」,另一是「限制或權利」。到了第二世紀(即保羅之後),十三份文獻中仍然有七份保留上一世紀(及之前)最普遍的意思。

此外,有一份指「建樓者」,一份指「支配」或「控制」(dominate);餘下四份與「權柄」有關,而其中三份均出自教父愛任紐(Irenaeus)。所以,在可能影響保羅用詞的範圍內(即公元一世紀或之前),這詞字最普遍的動詞意思就是「犯罪」或「行惡」(perpetrate a crime)。

又根據韋涉及寇氏夫婦均有引用的法國人語言學專家陳川貝(Pierre Chantraine)的見解,「轄管」一詞原文有「承擔責任者」(responsible agent)的基本意思,例如謀殺案的主兇及罪行的煽動者或發起人(Wilshire,48;Kroegers,Suffer,99)。那麼,「轄管男人」就是煽動男人犯罪或行惡的意思。但上文已指出女人沒有資格在教會施教,那麼,能夠煽動男人犯罪或行惡的教導又是什麼呢?

教牧書信直接指出的婦女問題主要有三方面:

一、老婦傳講荒渺的話(提前四7)--可能包括寇氏夫婦從考古印證當時敬拜的以弗所女神及夏娃與蛇等神話及異端邪說(Kroeger,Suffer,131-133)。

二、年青寡婦傳播閒言閒語(提前五13)--可能包括偽教師所傳的教義。

三、學而不明的無知婦女被偽教師牢籠(提後三6、7)。

以上第三項問題與學道有關,因為無知的婦女若還不沉靜學道,順從真理,就很容易被偽教師迷惑了!頭兩項問題則可以說是有影響力的反面教導,因為在教牧書信中這些問題與傳異端相題並論(提前一3),可導致辯論分爭,甚至偏離真道(提前一4,六3-5)。

另一方面,教牧書信指出男人的特殊問題就是辯論分爭:「我願男人無忿怒,無爭論…」(提前二8);「作監督的…不打人…不爭競…」(提前三2、3);「…他…專好問難、爭辯言詞…就生出…分爭」(提前六3、4);「…囑咐他們,不可為言詞爭辯…但要遠避虛談…其中有許米乃和腓理徒…」(提後二14-18)。保羅甚至勸勉提摩太:「不可聽從荒渺無憑的話語…這等事只生辯論…」(提前一4)及提多:「要遠避無知的辯論…以及分爭…」(多三9)。

女人的特殊問題既是被偽教師牢籠及傳播荒渺的話與閒言閒語,很可能她們就被利用,成了偽教師傳播異端邪說的工具,以導致男仕們的爭辯,甚至偏離真道。如果這假設是對的話,保羅所禁止女人教導的就是這些煽動男人犯罪的異端邪說了!